(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冯进机、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冯进机,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李志明,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冯进机,1979胩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交警大队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所在地:从化市。原告李志明诉被告交冯进机、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溪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原告黄某诉称:2014年11月15日15时05分许,在从化市镇北路与向阳大道交汇外,被告陈某驾驶湘B×××××号牌轿车与原告驾驶粤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从化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十级伤残,并花费医疗费数万元。故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湘B×××××号牌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黄某137704.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经本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108000元(不包括被告陈汉翔已经支付的4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给原告黄建辉;二、原告黄建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黄建辉承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代理审判员 余春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姝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