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于2015年5月1日死亡。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乙于2015年5月1日死亡,无其他承担义务的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