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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于2015年5月1日死亡。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乙于2015年5月1日死亡,无其他承担义务的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