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冠军与汪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冠军,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93号申请人孙冠军,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汪杰,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孙冠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杰所有的“皖C×××××”号“奔驰”牌轿车和“皖C×××××”号“本田雅阁”轿车各一辆,并已提供张金胜、吴君红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区禹都华庭商住小区3号楼112商业用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杰所有的“皖C×××××”号“奔驰”牌轿车和“皖C×××××”号“本田雅阁”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汪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张金胜、吴君红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区禹都华庭商住小区3号楼112商业用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张金胜、吴君红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