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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范路伟与多凤华、王凯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路伟,房广珍,王凯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路伟,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多凤华,女,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房广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范路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凯歌,男,1978年1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范路伟、房广珍因与被申请人王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路伟、房广珍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范路伟、房广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路伟、房广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张艳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