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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兰文君与李生兴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兰文君,被执行人李生兴关于申请执行人兰文君与被执行人李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庆西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生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文君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生兴归还借款及利息1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生兴在履行标的3000元后,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兰文君同意,于2010年6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生兴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文君放弃了利息。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8)庆西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文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的(2008)庆西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