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潍坊市技术开发中心、潍坊市科学技术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潍坊市技术开发中心,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学堂,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技术开发中心,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沈光成,主任。被执行人潍坊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潍坊市技术开发中心、潍坊市科学技术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