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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国平与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平,苏延岭,刘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荥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平,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4101211965********,住荥阳市广武镇苏寨村。被执行人苏延岭,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4101211973********,住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楼村。被执行人刘飞霞,女,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6101111976********,住址同苏延岭。系苏延岭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延岭、刘飞霞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