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启明与张华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明,张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胡启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华勋,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华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启华水泥、钢筋款64100元,申请人胡启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该案件审理时已对张华勋的存款66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勋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