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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启明与张华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明,张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胡启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华勋,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华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启华水泥、钢筋款64100元,申请人胡启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该案件审理时已对张华勋的存款66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勋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