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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明宇与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户籍地址: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顺达路泉顺通工业厂区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50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36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