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社旗诉被告魏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社旗,魏继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张社旗,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贾田楼村3排,身份证号410922199307153576。被告魏继生,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县郎中乡司马村。原告张社旗诉被告魏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社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继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社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预交335元,应退168元),由原告张社旗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