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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礼县支行与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终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住所:河北省崇礼县。负责人:李志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福娟,女,1987年生。住河北省宣化县。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86年生。住河北省宣化县。被执行人任志斌,男,1981年生。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与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张国成、任志斌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爱国审 判 员  周树兵助理审判员  张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