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礼县支行与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终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住所:河北省崇礼县。负责人:李志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福娟,女,1987年生。住河北省宣化县。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86年生。住河北省宣化县。被执行人任志斌,男,1981年生。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县支行与贾福娟、张国成、任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张国成、任志斌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爱国审 判 员 周树兵助理审判员 张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