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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张青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张青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3号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锡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丽平,女,系该公司人事部主管。被申请人:张青山。本院在审理关于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8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庭前与被申请人张青山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张青山和解而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博罗县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