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69号原告XX,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常玉虎,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4层。负责人张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女,满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