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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袁庆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龙,袁庆华,殷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394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龙,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袁庆华,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殷桂菊,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4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庆华、殷桂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袁庆华、殷桂菊财产以人民币180000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