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陈能警、被申请人孙翠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能警,孙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瑾芬,德化县赤水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能警,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翠明,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能警、孙翠明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4年9月5��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11月6日,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1124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德化县赤水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陈能警、孙翠明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能警、孙翠明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义务。被执行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6124元,至今尚欠35000元。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能警、孙翠明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又不全部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能警、孙翠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5000元及滞纳金。本案执行费用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宝捷审判员 林清源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尤珮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