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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鸿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