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晁新成、米启科、谭斌旭、冯省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晁新成,米启科,谭斌旭,冯省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中段。负责人杨帆,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登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公司员工。被告晁新成,男,汉族。被告米启科,男,汉族。被告谭斌旭,男,汉族。被告冯省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诉晁新成、米启科、谭斌旭、冯省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晁新成下落不明,如其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