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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王振峰、关风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峰,关风连,刘金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风连,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金光,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诉人王振峰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振峰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上诉人王振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