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刑二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刑二初字第0063号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曾因��流氓罪,于198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4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在金坛市金城镇范围内,采用拉门、翻墙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药品、香烟、酒、饮料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069元。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马某采用拉门等手段,进入金坛市东园小区缪某中医诊所内,窃得被害人缪某店内海氏海诺牌创可贴(100片/盒)5盒、氨咖黄敏胶囊(10s规格)8板、大山楂颗粒(15*20袋/1规格)7袋、京万红软膏(20克/支)1支,炎可宁片(0.3g*12s*2板规格)2盒、板蓝根颗粒(10g*10袋/1规格)8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67元。2、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采用翻墙等手段,进入在金坛市东环一路国强批发部内,窃得被害人孙某店内人民币400元、南京香烟(硬红)6条、云烟(软如意)2条、云烟(硬特质精品)2条、硬金芙蓉王香烟1条、南京香烟(硬紫树)3条、黄金叶香烟(硬发时达)3条、利群香烟(硬新版)1条、黄山香烟(硬小红方印)1条、泰山香烟(软宏图)1条、泰山香烟(硬红将军)1条、中南海香烟(硬金装8mg)1条、七匹狼香烟(硬鸿福)1条、黄果树香烟(硬佳品红)1条、黄山香烟(软一品)1条、长白山香烟(软红)1条、红旗渠香烟(硬银河之光)1条、白沙香烟(硬绿)2条、黄金叶香烟(硬金满堂)3条、红梅香烟(软黄)3条、沪红双喜香烟(硬8mg)2条、南京香烟(硬精品)9包、万宝路香烟(硬红)8包、中华香烟(软)9包、中华(硬)8包、苏烟(软金砂)9包、黄鹤楼香烟(硬大彩)3包、黑5**香烟(硬金,锐)6包、白555香烟(硬金)6包、黄鹤楼香烟(硬雪之景)8包、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9包、黄鹤楼香烟(硬雅香)8包、娇子香烟(硬金砂神韵)8包、娇子香烟(硬绿时代阳光)5包、玉溪香烟(软)8包、爱喜香烟(硬特醇)9包、云烟(硬特质精品)6包、云烟(软如意)6包、沪红双喜香烟(硬)6包、贵烟(新贵)6包、红塔山香烟(硬经典100)9包、红塔山香烟(软13mg经典1956)6包、云烟(硬WIN)8包、南京香烟(硬佳品)7包、南京香烟(硬紫晶)6包、普通装五粮液酒(500ml,52度)1瓶、五粮春酒(45度,250ml)3瓶、五粮春酒(45度,500ml)8瓶、双沟珍宝坊酒(君坊,480ml+20ml,41.8度+68度)6瓶、洋河天之蓝酒(绵柔型,42度,480ml)12瓶、卡斯特蒂亚干红葡萄酒(750ml,12度)2瓶、卡斯特卡拉德隆干红葡萄酒(12.5度,750ml)1瓶、拉菲庄园葡萄酒礼盒装(双支皮箱026红盒,12度,750ml)2瓶、拉菲庄园葡萄酒礼盒装(026绿盒,12度,750ml)2瓶、洋河海之蓝42度,480ml)3瓶、今世缘(典藏十年,42度,500ml)6瓶、茅台盛世百年(醇和,52度,500ml)6瓶、九千年冰泉水(350ml/瓶)24瓶、加多宝饮料(310ml/听)48听、红牛饮料(250ml/听)48听、七号南孚电池15粒、五号南孚电池12粒、益达口香糖(23.8克,20粒/瓶)2盒、益达口香糖(23.8克,35粒/盒)1盒、益达口香糖��56克,40粒/罐)3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6902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金坛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缪某、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金坛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多次追究刑事责任,属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物,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1���9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