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广华与王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华,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德,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化肥款106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孤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