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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凯、刘丽荣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凯,刘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凯、刘丽荣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015)乾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徐世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聂金丽,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凤杰,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刘丽荣,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计生强字[2014]第01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乾调字[2014]5号国家统计局乾安调查队文件之规定,作出了乾计生强字[2014]第0149号行政征收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计生强字[2014]第014号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乾计生强字[2014]第014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