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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伟华,宁陵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宁陵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