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伟华,宁陵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宁陵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