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炳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辉,余国强,李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李炳辉,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余国强,男,1966年10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李书勤,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址。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国强、李书勤名下登记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国强、李书勤名下的位于合肥滨湖世纪城振徽苑6-150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余国强名下的位于肥西县高刘镇高洪路同心苑1幢407、506、507室的房屋三套(产权证分别为高刘029694、029695、029696),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