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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瞿国东与裴灵、裴宝官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国东,裴灵,裴宝官,宋育芹,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26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瞿国东,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裴灵,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裴宝官,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宋育芹,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朱丽,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瞿国东诉被告裴灵、裴宝官、宋育芹、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