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奚淼晶与罗振齐、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奚淼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叶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淼晶诉被告罗振齐、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淼晶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奚淼晶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淼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奚淼晶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