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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云海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海,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云海,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孙红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波,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炎生,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海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0元,退回原告440元。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