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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守都申请志刘文高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3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守都,刘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肖守都,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文高,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肖守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高偿还借款5673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50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受理肖守都诉刘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对刘文高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县的住房一套予以了冻结,2014年12月18日对刘文高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住房一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车位一个予以了冻结。因被执行人刘文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文高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县的住房一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住房一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车位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