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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稳磊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帽耳冢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帽耳冢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吴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吴继学,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帽耳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贺建军,系该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帽耳冢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12.5元,剩余5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祎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