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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利民路。法定代表人徐丽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12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周文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