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何冬梅、刘朝阳、白二虎、杜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何冬梅,刘朝阳,白二虎,杜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何冬梅,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朝阳,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白二虎,男,46岁,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杜清文,男,47岁,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何冬梅、刘朝阳、白二虎、杜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冬梅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冬梅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