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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1278号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天明、黄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子芬,陈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子芬,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天明,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子芬、陈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子芬、陈天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