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55-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晓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运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建龙支行34×××19账户存款53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