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顾佳松与王全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佳松,王全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231号原告顾佳松。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美。本院受理原告顾佳松与被告王全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全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在张家港市居住近3年,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全美在张家港市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张家港市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全美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夏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