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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上夫与罗昌宝、苏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夫,罗昌宝,苏卫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林上夫。被告:罗昌宝。被告:苏卫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上夫与被告罗昌宝、苏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