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上夫与罗昌宝、苏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夫,罗昌宝,苏卫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林上夫。被告:罗昌宝。被告:苏卫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上夫与被告罗昌宝、苏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