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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麦玲与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玲,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张麦玲,女,1973年5月4日。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玲与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麦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剩余4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