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淼与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淼,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凯斯博机电有限公司,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淼,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原湛江南方化油器厂)。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三层B区。法定代表人:钟锦旗,董事长。原审被告:湛江凯斯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3号湛江海田机电汽配市场*幢*楼***房。法定代表人:王自宏,经理。原审第三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法定代表人:唐文盛,董事长。上诉人王淼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淼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66号901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王淼虽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66号901房。但原审被告湛江凯斯博机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3号湛江海田机电汽配市场E幢4楼402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淼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陈 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秋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