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华伟与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伟,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78号原告陈华伟,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已破产,破产程序已终结。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洛钢路。诉讼代表人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长:赵毅。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原告陈华伟诉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