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丁某某,女,4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男,4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张立斌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