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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丁某某,女,4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男,4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张立斌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