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刑一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段永宽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永宽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一终字第478号原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张永存、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永宽,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永���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段永宽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三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鲤、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诉讼代理人张永存、马宗瑞,被告人段永宽及其辩护人黄宗辉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段永宽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自2012年12月份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北一街30号的惠济景鸿予诊所非法行医。2013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惠济景鸿予诊所就诊,段永宽对张某某进行了治疗。8月12日上午,张某某再次到该诊所就诊时,段永宽进行了输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出现喘气、胸闷等症状,即被送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在先天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患感染性疾病诱发心源性猝死,段永宽未对张某某进行必要的检查,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诊治,其过失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关系。另查明,被告人段永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因本人做手术等事宜离开指定居所10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段永宽的供称。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段永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段永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段永宽的行为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段永宽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后果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原判认定段永宽的行为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属量刑错误;2、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缺乏客观、科学、合法的依据,表述不完整,建议对段永宽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做进一步司法鉴定。出庭检察员意见称,上诉人段永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对被害人诊疗过程中,没有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诊治,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程序合法、真实有效,没有进一步鉴定的必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诉讼代理人意见称:1、上诉人段永宽无证行医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内容客观、科学,表述完整,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合法有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核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永宽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张某某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段永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段永宽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查,本案中,段永宽在没有行医资格的前提下,故意长期非法行医,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段永宽���身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对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比常人更能清楚的预见。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必要的检查,违反了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危险性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过失。客观上,由于段永宽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诊治,导致延误了对被害人的治疗和抢救时机,致使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正是由于段永宽尚未具备执业医生的相应资质和水平,诊疗中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当被害人出现喘气、胸闷等紧急症状时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被害人的死亡也就成了一种内在性引发的必然结果,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当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分析,段永宽对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以及有无进一步鉴定的必要的问题。经查,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明确,推论合理、论据充分,论据与结论间不存在矛盾,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如上所述,上诉人段永宽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得到确认,没有进行医疗过错度鉴定的必要,故对要求做进一步司法鉴定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检察员及诉讼代理人要求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荣新审判员  张清平审判员  张兴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吉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