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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战柳与王小军股权转让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战柳,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黄战柳,女,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被执行人王小军,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军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将所持有的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90%股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战柳。现被执行人王小军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军在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建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