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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35号原告:刘勇,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实际收取1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唐秀琴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