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现代装饰油墨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现代装饰油墨有限公司,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现代装饰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定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玲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满荣,总经理。上诉人济南现代装饰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油墨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霖装饰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长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处理。现代油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华霖装饰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9日签订购销协议,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发货单是其单方提供的发货凭证,不能作为管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被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现代油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6月9日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合作之初形成的框架协议,具体权利义务尚待买卖行为发生时另行确定。该框架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货两次,供货时均签订《济南现代装饰油墨有限公司货单(代销售协议)》,进一步确定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被上诉人员工在代销售协议落款处签名行为,是代表被上诉人而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依法应当由约定的管辖地“甲方所在地”即原审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济南华霖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现代油墨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30日、2014年6月13日二份《代销售协议》,协议载明供货单位为上诉人(甲方),司法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收货单位为华霖装饰纸公司,但收货单位未加盖公章。现代油墨公司还提供了2014年6月9日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华霖装饰纸公司在需方处加盖公章,该协议对履行地未有约定。本院认为,双方对签订的购销协议无异议,该协议中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代销售协议》中虽约定了履行地为甲方(现代油墨公司)所在地,但被上诉人华霖装饰纸公司对此有异议,因此,不能以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由被上诉人华霖装饰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