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成坤诉刘明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坤,刘明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胡成坤,男,生于1947年5月12日,土家族。被告刘明海,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胡成坤诉刘明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且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坤负担。审判员 郑永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