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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成坤诉刘明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坤,刘明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胡成坤,男,生于1947年5月12日,土家族。被告刘明海,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胡成坤诉刘明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且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坤负担。审判员  郑永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