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史金如与刘智祥裁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docx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金如,刘智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史金如,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智祥,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强文忠,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史金如因与被上诉人刘智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金如、被上诉人刘智详及其委托代理人强文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南慧玲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169号子长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史金如因与被上诉人刘智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修窑洞协议、卖窑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究竟是如何约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发回后多做调解工作,争取调解处理。以上意见,望你院在重审时予以考虑。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