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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福民与被范计水、潘兴龙、姜勇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民。被执行人范计水、潘兴龙、姜勇。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福民与被申请执行人范计水、潘兴龙、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