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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杨昌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杨昌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西路****号。负责人:孙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良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建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昌文。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安明。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昌文、纪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