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斌与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被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2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斌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劳动争议争议款4825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20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