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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燕奇等与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本院对何燕奇、孙继江诉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民事判决书中,何燕奇、孙继江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何燕奇、孙继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