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燕奇等与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本院对何燕奇、孙继江诉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12号民事判决书中,何燕奇、孙继江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何燕奇、孙继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