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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卢某甲。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守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丽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卢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孩,自从原告生育第二个女孩后,被告及被告的母亲对原告的态度冷淡。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也不供应原告母女的生活及营养费,即使偶尔回家,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常日夜打牌。原告在第二个女孩出生后不足三个月被告逼迫原告去广东打工,原告不依,被告就停止支付原告母女的生活费,原告无奈,只得就近在东安白牙市镇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原告在当地打工期间,白天上班,晚上回家照顾二小孩生活。有两次晚上打工很晚未回,被告母亲电话告诉被告,而被告不调查,赶回家将原告痛打一顿并将原告手机砸烂。被告还将原告与亲戚在广东旅游的生活照偷拍下来,在网上传播,并多次提出对第二个女孩进行亲子鉴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一次性付清小孩抚养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蒋某某证明,拟证明原告两晚没回家的原因是在店里做事;3、微信界面截图照片,拟证明被告散布谣言侮辱原告的事实。被告卢某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是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到底是由谁所发不清楚,因此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甲于200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1日双方自愿到湖南省东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5月14日生育大女孩卢某乙,2014年2月14日生育小女孩卢某丙。原、被告之后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双方为家庭事务及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原告生育二个女孩,被告对原告关心、体贴不够,夫妻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以后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为家庭事务及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形成了一定的隔阂。由于双方在夫妻间出现矛盾时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亦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名誉及精神上遭受了损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双方遇事多协商,出现矛盾时多沟通、交流,相互间多一些关心、体贴和理解,和好是有希望的。被告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守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 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