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智锋与孔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锋,孔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陈智锋,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孔赞生,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智锋与被执行人孔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孔赞生应偿还借款本金706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636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利息总额后扣减13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案件诉讼费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丹莹 微信公众号“”